沈阳擅倒危险废物最高拟罚10万元
时下,一些地方进入电子产品淘汰的高峰期,不过电子垃圾的回收、拆解尚缺少规范,极易成为“炸弹”危害社会。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该市拟对擅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最高罚款10万元,威慑作用前所未有。
近年来包括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废物回收发展较快,尤其是贵金属的回收,已经成为一个新兴行业。由于这个行业的进入门槛极低,市场中绝大部分废物都被小商贩收走,然后卖给一些没有任何资质的拆解作坊,有的流入了农村。由于拆解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大大小小的环境公共事件也随时可能发生。
《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共26条,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增加了地方标准。负责草案起草工作的沈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沈阳市重化工产业规模较大,因而特意增加了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目前,市环保局已和国内两大保险公司商榷本项工作开展的事宜。
在沈阳市的这项草案中,还拟对乱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施以重罚。草案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沈阳市环保部门拟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草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的危险废物自产生之日起90日内,必须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与此同时,这个市还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时限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处置;对限期处置拒不执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草案将在2008年年底前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