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法律的制度保障。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运行模式,是对传统经济运行模式的变革。这种变革是从理念到制度的彻底变革,而且迫于我国目前资源与环境的严峻形势,这种变革的实现必须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法律以其特有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成为保障变革方向、实效及时间的有效、有力的手段。在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依法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手段,也是必然要求。从西方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来看,大多数都是通过立法形式推进和保障其顺利发展的。如德国、日本等国还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促进经济模式的变革,并为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我国学者及有关部门已充分认识到法律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研究和制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已被摆到前所未有的地位。
为确保所制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内容完备、内在一致、结构严谨、协调发展,对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应然状态的研究应当先行。循环经济是一种系统经济,涉及到从宏观到微观;从生产到消费;从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能源的输入阶段到中间生产阶段再到产成品的输出阶段;涉及到各个经济领域、各个经济环节、各种经济资源。为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立法也将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避免制定循环经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行业的法律法规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注意左右上下前后的关系,在研究制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之前,首先应研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应然状态,从而使现行的、正在制定的及需要制定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成为门类齐全、内在统一、体系严谨的有机整体。
(一)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
从理论上讲,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具有主客观双重属性。一方面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人们意识的产物,是人们对所有与循环经济有关各种法律法规构成的系统这一客观存在、客观社会现象的科学认识和科学抽象。所以法律系统对于立法实践具有巨大的能动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又不能被人们随心所欲地创造出来,它必须适应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需要与可能,充分注意体系本身的特性和逻辑。循环经济立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和探索阶段, 因此,我们在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时,一定要遵循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从实际出发,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紧密结合我国及各地区的实际,总结现行有关法律实践的经验和国内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成功作法,避免任何脱离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的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方法。
(二)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遵循上述指导原则,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名的循环经济基本法。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是集经济与社会,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科技界和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需要从物质层面、体制层面、价值层面实行全方位的变革。我国经济目前正处在变革、转型阶段,在这一时期,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因此,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对于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其法律体系的特点之一就是制定了循环经济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实践证明该基本法对于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循环经济基本的内容应包括:循环经济的基本目标;促进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国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实施循环经济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具体政策;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等。
第二层次是以资源利用环节划分的循环经济综合法。循环经济关注的核心是资源的利用,资源的利用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只有在资源利用的每一个环节,都贯彻资源的减量化、再使用化和再循环化,才能确实保障循环经济对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平衡作用。因此,在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时,可以在循环经济基本法下,在资源利用的各个环节设立该环节应遵循的综合法。
资源利用的环节包括资源输入环节、生产环节和产成品和副产品输出环节、再生资源输入环节。据此,可设立四个循环经济综合法,它们分别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和《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侧重于资源输入环节资源的减量化,目的是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进而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
《清洁生产促进法》侧重于资源在生产环节的减量化,目的旨在促进不断采取改进设计、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包括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侧重于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再利用、再循环,其目的在于促进增加产品的使用周期及通常被作为废弃物的副产品的资源转化和综合利用。《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侧重于对无法资源化的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其目的在于防治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各综合法的子法,是针对各种资源或行业或产品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这一层次是开放式的。
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之下的子法,主要包括《能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矿产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之下,主要的子法包括《工业生产清洁法》、《农业生产清洁法》、《服务业清洁生产法》等。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之下,主要的子法包括《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法》、《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食品回收利用法》等等。在《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之下,主要的子法有《废弃液态物污染防治法》、《废弃固体物污染防治法》、《废弃气体物污染防治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