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8月16日联合颁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和管理、奖励和惩罚等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而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克服清洁生产审核缺乏法律依据、服务体系不健全、审核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