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科普知识 | 各地动态 | 理论探讨 | 国际交流 | 示范项目 | 企业在线 | 专家服务 | 资讯专题 | 会议快递 | 绿色生活 | 论坛
用户名:
密  码:
 

专家:朱坦

 →我有问题?  →专家答疑
 
· 朱 坦 · 诸大建 · 程 源
· 黄品琴 · 纪奎江 · 原 新
· 周宏春 · 张天柱 · 张象枢
· 曲格平 · 李慧明 · 李正名
· 段 宁 · 毕军 · 牛文元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08年学...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08年学...
·第十一届中国(北京)国际...
·第五届中国(浙江)国际环...
·Eco China 2008中国国际生...
 
南大环科院
南开大学清洁生产研究中心
中国(南开)轮胎资源循环利用研究中心
天津环保局
智能天津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
关键字 高级搜索>>
循环经济网 理论探讨
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能定位
www.xhjj.net 2007-03-07  
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能定位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理念,是“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过程,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别于传统经济“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生产要素单向流动的发展模式。在我国的传统支柱产业中,冶金、建材、化工等都是资源耗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对这些产业及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中共中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作为循环经济的推动者,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必须有明确的职能定位。

  1制定科学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组织编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总体规划,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量和污染产生量纳入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由国家高度统筹规划循环经济的总体发展框架,制定循环经济的实施方案。在努力完成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同时,有效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显著提高和污染物的低排放,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特点,选择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及产业园区和若干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国家发改委在编制“十一五”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中,要把节约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组织编制《节水专项规划》、《海水利用专项规划》、《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等。

  2构建有力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从世界各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来看,法律强制,即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环境标准的执行,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之后又颁布《废物管理法》。1991年正式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制定了《包装条例》,并依据这一法律成立了“德国二元体系”协会,推行“绿点”计划。根据规定,包装材料的生产及经营企业要到协会注册,交纳“绿点标志使用费”,以获得在其产品上标注“绿点”标志的权利。协会则利用企业交纳的“绿点”费,负责收集包装垃圾,然后进行清理、分拣和循环再生利用。1996年,德国又颁布《循环经济和废物包装法》,规定每年总计产生超过2000吨以上废物的制造者,必须对利用、消除这些废物制定完备的经济方案。日本也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陆续通过和修改了多项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的法规,其中以《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基本法”,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日本21世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向。而美国颁布的《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是迄今世界上最为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目前在我国,专门针对循环经济进行的立法尚未出现。因此,及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势在必行;在全国性法规出台之前,地方政府也可以先行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将“循环经济促进法”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并逐步建立起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二是尽快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等专项法规。三是制定高耗能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及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3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现阶段各项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完善,同利用传统生产技术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运营模式相比,开展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势必会增加经济行为主体的运作成本,它们一般没有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所以,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激励约束手段,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实施开辟道路。

  3.1对循环经济技术(设备)研发和推广使用予以奖励

  循环经济必须以一定的技术作为支撑,因此对基础性、创新性及其他实用新方法,尤其是绿色化学的推进者予以一定的奖励是完全必要的。对于发展循环经济有成就的企业,可以借鉴美国、日本、荷兰等国的经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邻国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价格的14%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去除装置、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3.2对循环经济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对发展循环经济有利的项目或产品,政府可以通过优先采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比如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代理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

  3.3对偏离循环经济理念的商品消费征收消费税

  强化节约意识,鼓励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在发达国家,对居民废弃物收费,这部分费用包括废旧物质的回收和再商品化费用。由于居民个人的观念转变有一定过程,因此就我国而言,对资源耗费大、环境污染明显的商品征收消费税更为现实。





安徽循环经济信息网  作者: (编辑: )

  点击:
 
 ICP证:B2-20030003  津ICP备06008459号   文网文[2005]087号  服务电话:022-23708019
主办单位:教育部“985 工程”国家循环经济创新基地
技术支持:天津市迅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分辨率1024*768或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