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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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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选择
一、发展循环经济对我国意义深远
(一)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走循环经济道路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增长,然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还相当粗放,在生产等各个领域,资源消耗高,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我国是用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撑了GDP翻两番。资料表明,我国单位GDP能耗是美国的2.6倍,德国的3.6倍,日本的5倍,甚至比印度还高1倍。一方面,经济增长导致资源的过量开发、生态环境恶化;另一方面,资源环境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制约也越来越明显。按照现有增长方式,经济总量不断增加,能源、资源的消耗也随之增加,而我国的资源并不富有,能源供给保障有很大困难。继续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将难以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更实现不了经济增长方式的真正改变。
(二)资源稀缺和环境容量脆弱的压力要求发展循环经济
我国人均资源的占有率很低,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5%,人均耕地的拥有量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除石油资源外,我国主要矿产资源人均拥有量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一些重要矿产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而我国的资源消耗在同等情况下,比世界平均水平高4倍,说明我国资源利用效率很低。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调查,我国单位产值能耗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40%,工业产品能源、原材料消耗占企业生产成本的75%左右,造成企业成本高,经济效益差。近年来生态破坏日益加剧,环境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承受能力越来越脆弱。我国年排放二氧化硫近2 000万吨,酸雨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0%,流经城市的河段70%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固体废弃物堆存量已达70多亿吨。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仅为世界的30%~50%,每年可综合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和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500多亿元。据测算,我国能源利用率若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3亿吨标准煤的消耗,可减少400万吨二氧化硫的排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每年可减少约1 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将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三)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要求走循环经济道路
环境经济学家已根据库兹涅茨曲线提出倒U型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假说,来说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经济发展要以保护环境为条件,自然环境的物流、能流是经济系统物流、能流的来源,环境系统的生产力是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价值增值的基础。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和净化能力,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同时,环境保护也需要经济发展。良好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秩序能保证良好的环境质量,治理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必须依靠强大的经济实力。但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也存在矛盾:经济增长对资源的需求是无限的,而自然资源及环境生产力的供应是有限的;经济发展总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而治理环境又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发展循环经济,可将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税收政策介入循环经济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产品理论与税收
现代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共产品领域是市场经济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失灵”之处。与私人产品相比,公共产品有效用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点。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资源保护的效用主要体现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产权的不确定性打击了人们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无节制使用稀缺环境资源的现象。可见,环境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而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
(二)外部效应理论与税收
外部效应主要分为外部成本和外部效益。外部效应的基本特征是私人成本和效益不同于社会成本和效益,但这种表现却不能在市场上反映出来并加以界定。环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成本,需要政府予以干预和矫正。对外部成本问题,西方学者科德、尼古拉森、西蒙斯、庇古等人对此做了研究。市场机制在存在外部成本的情况下失灵,可以借助税收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方法之一是“庇古手段”,即对造成外部成本的企业征收数额相当于该企业所造成的损害的税收,以便使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等。另外,环境保护具有外部效益,可以通过补贴鼓励有外部效益的生产,这笔补贴也来自于税收收入。
(三)企业、个人行为和税收
税收是政府将经济资源由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的转移。通过制定一些约束型、限制型的税收政策.可以限制企业、个人的行为,如通过征税、提高税负,产生收入效应,使之自动抑制污染量。税收也可通过税收优惠等办法,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鼓励个人使用节能、环保产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税收政策制定原则
1.税收政策应充分体现生产效率和生态效率。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中,效率体现为有利于GDP或人均GDP的提高,而在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下,效率不能简单地表现在单纯的经济增长上,而应体现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2.税收政策应有利于实现资源利用中的公平,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税收政策应缩小资源利用和社会福利分配上的差距,通过税收负担在贫富之间的转移,发挥税收再分配收入功能。通过征税将对环境污染及其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让污染者承担责任,抑制其损害环境的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对破坏环境资源征收的税收必须专款专用,以保证环境资源的治理和改善。
3.税收政策在矫正外部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政府公共收入。税收政策在促使资源合理使用、保护环境的同时,还会对社会福利,如效率提高、就业增加产生正面影响,从而带来“双赢效应”。
(二)税收政策建议
1.主要税种的完善。建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更多采用税基式减免方法,如对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率先采取消费型增值税,鼓励企业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将污染消除在源头;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使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原材料、资源消耗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或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从而限制环境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改革调整资源税政策,扩大征收范围,将计税依据改为产量,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关税方面,应限制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保护国内资源,同时通过进口关税提高进口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开征环境保护税,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土地污染税、林草植被生态税等,环境保护税取得的收入必须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2.改革和完善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1)用活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体现一定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主要是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电力、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采取免征、减半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作主要材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之日起,均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其他方面: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资源利用等投资项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对绿化地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洒水车、垃圾车免征车船使用税;对污染严重的产业、产品(如小冶金、小炼油及部分化工项目)按30%的高税率课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2)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优化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税基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的有机协调。税基式减免侧重于引导,强调事前优惠;税额式减免则更侧重于对已得利益的转让,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建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税额式减免为辅,两者有机结合的税收优惠机制,才能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从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除了现行的减免税优惠形式外,国际上通用的税收抵扣、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采用,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二,对环保产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已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应大力扶持、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对利用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继续给予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如对环保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对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防治污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环保类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环保类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允许加倍扣除;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给予支持;对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鼓励家庭安装节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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