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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形成》
www.xhjj.net 2006-04-20  
《依靠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该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这是从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开端。同时,该法为循环经济的形成提供了一系列的促进机制。
  法律强制机制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首先是法律强制,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从立法实践上讲,很多国家很早就开展了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活动。如发展循环经济的先驱国家德国,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后将其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先后通过了《包装条例》、《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等;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法规;日本2000年召开了一届“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包括《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
  在这方面,我国已制定颁布的法律并不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虽然在第四条规定要实施清洁生产,但只是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实质的规定。循环经济需要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促进其发展。《清洁生产促进法》将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3R)具体化为制度和操作规则,对传统经济运行理念和模式带来强势冲击,实现了事后控制到事前预防、单一控制到全程控制及生产消费方式的转变。其操作性表现在:规定了推行实施措施、鼓励措施以及对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制定相关产品标准、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我们应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快立法步伐,制定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形成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经济刺激机制
  利益驱动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通过降低成本或经济惩罚措施诱导或强制促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清洁生产促进法》将鼓励措施作为一章,利用经济刺激机制,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规定了表彰奖励、资金支持、减免增值税等措施,明确实施清洁生产者可以从多方面获益。例如,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将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及有关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可以将适当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措施等等。
  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经济惩罚措施,对未标注或不如实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行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措施有助于企业获得资金技术支持,同时可减免一定的税收,企业从降低成本、获得较大收益角度出发,愿意实施清洁生产,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因。另外,对企业的不法行为通过法律上规定的经济制裁(如罚款),可以从外部强制企业采用清洁生产的相关技术,这是循环经济外因。
  政策引导机制
  政府在建立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技术、法律、舆论等手段引导企业自觉开展清洁生产。在投资方面,引导资金向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改造项目及行业流动,促成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对有利于开展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设备、发明等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在消费方面,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引导公众消费绿色产品,以需求拉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如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并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这为清洁生产的产品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竞争空间。
  技术支撑机制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技术进步来推进。要研究开发那些循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技术,诸如信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运输技术等。《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的技术支撑机制。就政府而言,从中央到地方,从经济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到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计划、教育等部门都有相应的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技术的职责或义务。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生产单位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等单位应做好清洁生产技术的宣传工作。就生产经营者而言,《清洁生产促进法》在第三章第十八条至二十五条分别就不同行业的相应技术规范做了规定,对于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原料选用、产品设计方案和技术规范、生产过程的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产品再使用技术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如要求农业生产者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服务行业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建筑业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配件和设备;矿业采用合理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就公众而言,主要是积极培养清洁生产意识、发挥监督职能。另外,《清洁生产促进法》还提供了审计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及其他手段。这些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必将使循环理念深入人心,使循环经济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中国环境网  作者:范红霞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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