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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立法原则
www.xhjj.net 2006-04-20  
循环经济的立法原则
    循环经济体系是以产品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和废物高效回收为特征的生态经济体系。由于它将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并且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因而大大降低了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而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政府作为建立循环经济社会机制的主体,应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尽管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注重技术标准而不是具体技术。政府在制定适应循环经济要求的法规政策时,应当注重规定最终产品的指标含量,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弃物的指标含量,而不是直接规定企业必须使用某种具体的节能环保技术。只有这样,才能使不同的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各展所长,创造出一个广阔的技术创新平台。否则,就容易限制企业多路径的创造力。

  控制标准尽量贴近最终用户,同时鼓励上游行业创新。贴近终端用户的标准规定,能使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分销渠道上有很大的创新空间,从而有助于实现对各种中间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而且,避免废弃物污染的工作从上游入手,往往会减轻下游的很多压力。因此,应当多制定一些鼓励上游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减少环境污染的政策法规。反过来说,如果从下游入手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由于上游各个生产环节对产品和部件或多或少地规定了其材质属性以及产品构造,就会对下游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构成许多复合型的约束条件,使得下游企业的治理或改造成本增大,难度提高。

  考虑产业投资循环节奏,多阶段加以推进。产业投资循环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节奏,即投资—经营—回报—积累—再投资。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应当考虑到相关行业的产业投资循环节奏,而不应一味地要求企业迅速应用高标准的环保技术,甚至不顾及其应用成本。如果考虑到产业投资循环节奏,就可以针对循环中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导向性政策,如在投资环节,设立设计和建设方面的环保标准;在经营环节,设立生产、运输和回收利用方面的环保标准;在回报与积累环节,设立提留环保基金比例的政策;在再投资环节,设立更高的设计与建设方面的环保标准,从而使企业能够在长期的投资、生产、经营循环中持续地进行技术创新。同时,由于所制定的相关法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提高对企业技术标准的要求,这就使技术创新竞争在未来的企业市场竞争中成为一个主要的竞争点,能够促使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相反,如果制定的法规很急迫地要求企业迅速应用高环保标准的生产技术或高标准的污染治理技术,而不考虑产业投资循环节奏,就可能会使企业将精力集中在如何规避这些法规上,而不是如何创新与变革现有的技术,这最终会导致企业没有任何技术创新。

  整合协调有技术关联的法规政策。制定鼓励技术创新的法规政策,应避免把行业作为主要的划分标准,而应当把技术性质作为主要的划分标准。这是因为,就我国的国情来看,实现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环节是变革许多现行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技术,而行业之间的技术影响往往不是垂直而是交叉扩散的。比如,塑料工业的发展会直接影响冰箱、电视、空调、洗衣机、家庭日用品等许多行业的发展,通讯行业的技术发展会直接影响证券、航空、军工等行业的发展。因此,以技术性质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来制定鼓励技术创新的法规政策,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人民日报网络版   作者:高洁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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