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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国外循环经济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 |
政府在国外循环经济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
近年来,不少国家开始反思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将建设循环经济视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中政府的引导起到了核心作用。 为了推动循环经济建设,政府一方面动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明确规定企业和公众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大规模的宣传和教育,促使企业和公众自愿加入循环经济的建设之中。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欧、日等陆续制定了各种循环经济法。其中既有综合性法律,如德国的《循环经济法》、日本的《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也有行业法规,如日本的《家用电器回收法》、德国的《限制废车条例》等。 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则包括:谁污染谁赔付原则,即规定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缴纳赔偿金,用于污染的治理;生产者责任原则,即规定生产者必须采取措施回收产品,将其分解后循环利用;优先处理原则,如德国的法律规定: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对不得不产生的垃圾予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并在确定无法再利用后才能销毁。 除了法制手段,许多国家的政府还通过调整税收和收费,引导企业转变经营观念。在征税政策方面,美国一些州以征收新鲜材料税来鼓励企业更多地利用循环物质;德国为促进企业对风能、太阳能等能源的使用,对使用汽油、电能等进行生产的企业征收生态税。 在收费政策上,许多国家通过对消费者征收费用促使他们参与物质的循环利用。日本规定,消费者废弃家电时必须承担废旧物资循环费。德国和美国部分州规定,所有家庭都要按月缴纳垃圾清运费。 在优惠政策方面,许多国家对使用循环物质生产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或减免其税款。美国亚利桑那州规定,对分期付款购买污染控制型设备或促进循环利用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日本对使用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的企业,除普通退税外,还给予特别退税。 此外,许多国家政府还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例如,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循环经济,鼓励公众更多地购买含有循环物质的产品,加强各级学校相关课程的教授,培养公民的循环经济观等。一些国家还利用“循环日”或“循环月”大规模造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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