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各国推广循环经济的基本经验 |
![]() |
各国推广循环经济的基本经验
据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循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杨春平日前介绍,当前,世界先期开展循环经济的国家已经取得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有以下5点,对准备推广和正在开展循环经济的国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是从本国具体国情出发,选择切入点。搞循环经济,各国的出发点有所不同,如德国从垃圾处理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入手,日本则从资源减量化入手。但大都是在面临资源和环境的巨大压力情况下,逐步推行循环经济建设和发展。
二是立法先行,依法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各国在建设循环经济的同时,都将立法作为推进循环经济的主要手段。日本有全面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德国及欧盟区国家建有一系列相关法律,并且制定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
三是发挥技术进步的优势。发达国家经济的增长,带动了技术进步,也推动了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进步,对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投入,促成了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是经济效益即时体现。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无论是资源的减量化还是循环利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适时体现。日本和欧盟各国采用各种经济政策,鼓励人们参与循环经济的建设,运用市场与政府补贴政策来调节循环经济建设主体的经济利益。德国电力来源主要有两种:核电、火力发电,核电的成本为3欧分/度,火电的成本为10欧分/度,居民平均购电价格为15欧分/度。德国电力政策是核电不再发展,电网按成本价格收购核电,给火电每度补贴7欧分。对于用垃圾这样废弃资源发电的项目给予坚决支持,不管发电量多少,电网必须全部收购,且收购价不低于20欧分/度。
五是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些政策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在政府奖励政策方面,如美国就设有“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支持对化工业界降低资源消耗、防治污染的有实用价值的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发;日本针对居民的资源回收奖励制度。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是针对使用再生资源利用处理类设备的企业。如美国亚利桑纳州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l0%;康奈狄克州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给以优惠贷款,并减免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玻璃碎片夹杂物去除、空瓶洗净、铝再生制造等设备实行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荷兰对采用革新性的清洁生产或污染控制技术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其他投资的折旧期通常为10年)。
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处以罚金。
在收费政策方面,包括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倒垃圾收费、污水治理费等。如日本规定,弃废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美国200多个城市实行倾倒垃圾收费政策,美欧国家对饮料瓶罐采取垃圾处理预交费制,预交金部分用于回收处理,部分用于新技术研发。美国的研究表明,如每袋32加仑垃圾收费1.5美元,城市垃圾数量可减少18%;瓶罐收费可使废弃物重量减少10%—20%,体积减少40%—60%。德国居民水费含污水治理费;市镇政府必须向州政府交纳污水治理费,污水治理没达到要求的企业要承担巨额罚款。
在征税政策方面。一是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二是征收生态税。如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汽油、电能要征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三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如美、英、法等国开始征收,主要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或企业。因填埋成本低,此税可促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途径显出吸引力。
在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回收利用负责制方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如日本的《家电资源回收法》规定:制造、进口的家用电器有回收义务,并须按照再商品化率标准对其实施再商品化。 |
|
http://www.hbjn.cn 作者: (编辑:
)
|
点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