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不仅要求技术层面上的资源利用创新,还体现为一种发展模式的变革。当今多数发达国家已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和促进。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始终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法律制度:抑制废物形成制度。由于抑制废物形成的代价比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成本小得多,体现了预防有限的原则。循环名录制度。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在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指导制度。废旧物质的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往往存在二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的技术和工艺标准,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政府扶持制度。由于循环经济的科技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经营是微利甚至不盈利的,因此强调政府的扶持尤为重要。市场准入与许可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这其中必须遵循的是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和环境保护许可条件,即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理,进口的产品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经济刺激制度。经济刺激手段可用于对直接管理的补充,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
日本每年生活废弃物约5000万吨,产业废弃物4亿吨。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日本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力促进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形成。2000年6月颁布了《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确定了实现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基本大纲。相关法律包括规定和监督废弃资源再利用、企业和消费者自承担义务等方面,例如《废弃物处理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和《建筑资材循环利用法》。上述各项立法规定甚为详细,比如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规定,家电企业必须承担回收和利用的义务;家电销售上有回收废弃家电并将其交送生产企业再利用的义务;消费者也有义务承担家电回收、循环利用的部分费用;企业必须回收的家用电器为电视、冰箱、空调和洗衣机4种。而此项法律还规定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的回收利用废弃家电的比例,如达不到上述回收重复利用的比例,将受到相应惩罚。家电经销商负责回收废弃家电,并送至家电厂商出资设立的“废弃家电处理中心”将其分解,并按资源类别进行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