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科普知识 | 各地动态 | 理论探讨 | 国际交流 | 示范项目 | 企业在线 | 专家服务 | 资讯专题 | 会议快递 | 绿色生活 | 论坛
用户名:
密  码:
 

专家:朱坦

 →我有问题?  →专家答疑
 
· 朱 坦 · 诸大建 · 程 源
· 黄品琴 · 纪奎江 · 原 新
· 周宏春 · 张天柱 · 张象枢
· 曲格平 · 李慧明 · 李正名
· 段 宁 · 毕军 · 牛文元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08年学...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08年学...
·第十一届中国(北京)国际...
·第五届中国(浙江)国际环...
·Eco China 2008中国国际生...
 
南大环科院
南开大学清洁生产研究中心
中国(南开)轮胎资源循环利用研究中心
天津环保局
智能天津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
关键字 高级搜索>>
循环经济网 各地动态 国际动态
瑞士制定空气污染控制条例修正草案
www.xhjj.net 2008-03-05  
瑞士制定空气污染控制条例修正草案
    2007年12月10日,瑞士联邦环境局(FOEN)宣布制定了空气污染控制条例修正草案。

   该条例草案包含减少在建筑场地的柴油发动机颗粒物的排放措施。这些措施中的大部分已经自2003年9月生效。关于空气污染控制条例的本修正提案是由于在国家层面统一实施的需要,以及扩充对所有建筑场地的措施的适用性。特别是,本条例草案规定了自2008年5月1日生效后,超过37 千瓦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新建筑机械,以及自2010年开始18 千瓦- 37千瓦的新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 新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依照UNECE 颗粒物测量(PMP)- 方法1x1012 1/千瓦时),
    - NO2与 NOx的比例限值(按质量30%)

    - 在排放系统中未使用铜基添加剂或铜基涂料

    - 依照指令97/68/EG,当机械投放市场时,同时达到其它污染物质的要求。 如果建筑机械配备了经检测并认可的颗粒物过滤器,可视为达到了这些新的排放标准。

   本法规提案的合格证明对于以柴油为动力的新机械类型或颗粒物过滤系统类型是强制性的。合格证明必须由某个经认可的技术部门或发动机测试实验室颁发。每台单独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机械显示符合新排放标准的标签或标识同样也是强制性的。



WTO/TBT-SPS网  作者: (编辑: )

  点击:
 
 ICP证:B2-20030003  津ICP备06008459号   文网文[2005]087号  服务电话:022-23708019
主办单位:教育部“985 工程”国家循环经济创新基地
技术支持:天津市迅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分辨率1024*768或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