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开)轮胎资源循环利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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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修轮胎理赔(讲稿)
南开大学废旧轮胎研究生产中心 2006-06-29  

第一部分:理赔条例

一、目的
1、协调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关系,维护三者的合法权益。
2、为进一步的产品技术服务提供基础。
3、规范翻新轮胎销售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翻修轮胎产品。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有关汽车翻新轮胎方面的国家标准:
GB 7037《翻新和修补轮胎(斜交)》
GB 14646《翻新和修补轮胎(子午线轮胎)》
GB 9766《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
4.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工行业标准:
HG/T 2177《轮胎外观质量》

四、理赔范围
1.还未使用的: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翻新轮胎可以理赔(更换/返修……参见九、1、2)。
2.已经使用过的:
1)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翻新轮胎
2)从翻修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且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翻新轮胎设计花纹深度40%的翻新轮胎
3)因制造质量问题(参见六)而引起早期损坏的翻新轮胎
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可以理赔。
3.对翻新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

五、不理赔范围
1. 不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翻新轮胎不理赔(参见七)。
2. 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翻新轮胎设计花纹40%的属使用后期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售出之日起一年以外的不理赔
3. 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4. 伪造质量缺陷、标识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5. 使用方修补过的(包括修补部位和缺陷部位有因果关系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六、在理赔范围内,下列情况属翻新轮胎质量问题,由厂家承担理赔责任
1.因翻修材料与胎体粘合不牢,引起胎面脱胶,肩翻胎肩的脱胶、衬垫脱胶等。
2.因内模、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胎面模口大边、花纹沟露锉印、胎面胶重皮、胎肩园角蜂窝、胎体脱层窜空、胎冠内腔拱曲、衬垫脱层或凹凸不平、花纹崩花裂口等。
3.因翻新轮胎配方、工艺(如欠硫)等原因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磨损。
4.胎体原有缺陷和加工中新产生的缺陷。

七、虽在理赔范围内,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厂家不承担理赔责任:
1.存放不当
1)与油类、化学腐蚀品混放使翻新轮胎受到损坏,局部表面变形、局部变软、裂纹等。
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射、雨淋,引起翻新轮胎老化。
3)堆放不当引起翻新轮胎外力性变形。
2.运载装配不当
1)翻新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翻新轮胎胎圈或胎体。
2)翻新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
3)翻新轮胎和轮辋装配不当,或轮辋变形、锈蚀造成烧磨趾口。
4)锁环弹出或弯曲变形造成割趾口。
5)双胎并装时两胎直径差距过大造成单胎超载损坏。
3.充气不当
1)气压不足,使翻新轮胎变形大,胎温急剧升高,胎体变软,强度下降,造成胎肩异常磨损,胎里帘线松散、断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脱层或胎体碾坏以及胎面翘边、花纹沟开裂、衬垫翘边、补洞脱胶、原肩空修补处再空、修补处粘合脱空发粘等。
2) 气压过高,使翻新轮胎帘线受力增大,抗屈挠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异常磨损。
3) 气压高低不一、并装翻新轮胎一条气压高,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
4、超载和负荷不均
1) 翻新轮胎超载,表现与充气不足相似,易造成胎冠或胎侧爆破。
2) 负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损不均。
5、使用和保养不当
1) 车况不良(如车辆前束角、外倾角之间调整不当等)引起的翻新轮胎侧磨、不规则的磨损或随之发生的翻新轮胎损伤。
2) 翻新轮胎未定期换位,轴距偏差过大,造成胎面异常磨损。
3) 斜交结构翻新轮胎和子午线结构翻新轮胎混装,造成翻新轮胎损坏。
4) 各种翻新轮胎均有时速的限制,超速行驶造成翻新轮胎损坏。
5) 因驾驶不当,使翻新轮胎撞击其它物体,造成各种冠爆、冠刺穿、肩爆、侧爆、花纹沟裂。
6) 在甲、乙、丙级以外的路面,如便道、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翻新轮胎冠啃坏、冠划伤、冠刺伤、花纹沟局部开裂、肩外伤或侧外伤。

八、理赔责任承担
1、对翻新轮胎早期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如属制造质量问题的则由制造方承担责任。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都有问题的,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使用不当引起翻新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3、有争议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参见十、3。

九、理赔标准
1、使用方在购买翻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翻新轮胎。
2、凡能修复的,应免费给予修补。不能修复的,使用方在是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载重翻新轮胎小于2mm,轿车翻新轮胎小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翻新胎。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则制造方(或销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翻新轮胎花纹磨损费。
3、翻新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的计算:
翻新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企业自定)
4、每条翻新轮胎磨损费的计算:
每条翻新轮胎磨损费
=该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该胎花纹实际磨损深度
=该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新翻新轮胎花纹深度-旧胎剩余花纹深度)
5、胎花纹磨损深度的测量:
按GB/T521《轮胎外缘尺寸测定方法》的规定测量。
测量工具及方法:用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时,应避开胎面磨耗标志,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必须保持与花纹沟底部相互垂直。
纵向花纹翻新轮胎:在翻新轮胎周围四等分处的四点上测量靠近胎冠中心线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横向和越野花纹翻新轮胎:对有磨耗标志的翻新轮胎,沿磨耗标志圆周线,测量翻新轮胎圆周四等分处四点上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对无磨耗标志的翻新轮胎,在胎肩到胎冠中心线间1/2处,测量翻新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注意,按标准规定翻新轮胎必须有磨耗标志)
6、已办理理赔手续的有质量问题的翻新轮胎必须割去商标,经过鉴定不予理赔的翻新轮胎也必须做上标记,防止重复理赔。

十、理赔程序
1、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应向购买产品的使用方提供翻新轮胎品质保证卡。使用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生产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提出理赔申请。使用方在提出理赔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购货发票、翻新轮胎品质保证卡和翻新轮胎使用和损坏的书面材料。
2、生产企业(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要派翻新轮胎理赔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属制造方质量问题的,要尽快理赔,如属使用方责任问题的,则不予理赔,但须出具技术鉴定书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3、当生产企业、销售方、使用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双方协商、(2)如双方协商不成,可提请轮胎翻修利用协会进行调解。(3)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有关部门(国家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进行仲裁或上诉法院。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可委托法定的、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和/或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调解时,协会指定的翻新轮胎检测机构作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4、具体的理赔工作,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下列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
1.不该理赔的翻新轮胎给予理赔。
2.该收翻新轮胎磨损费的不收或少收。
3.虚假广告、虚假承诺。
翻新轮胎生产企业和销售方都应加强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

十二、理赔员
1、汽车翻新轮胎理赔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业务能力,具有正确的理赔观念,根据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做到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细致的做好理赔工作。
理赔是根据产品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对轮胎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正确的分析,划分相关各方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理赔条例的规定进行理赔。理赔是以有关标准、条例为准则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维护各方正当利益的过程,因此,理赔既非无原则地维护厂商的利益、也非无原则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理赔的后续处理:理赔员必须敏锐地关注翻新轮胎出现问题的统计意义,特别是自身质量问题,一旦成批出现必须立即反馈厂家,查找原因以便迅速解决问题减少损失。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理赔员也应向用户作正确的使用指导。
理赔员必须:熟悉相关产品结构和功能、熟悉相关产品及其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理赔条例,能够准确熟练地判断产品损坏的原因划分责任,具有与各类客户良好沟通的语言能力。
2、汽车翻新轮胎理赔员必须从事与翻新轮胎相关的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为了方便和及时理赔,生产企业可以委托销售方代理理赔业务,但代理人也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及生产企业的委托书。

十三、工程机械翻新轮胎、农业翻新轮胎出现早期损坏时,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部分:翻修轮胎的翻修部分损坏和因翻修不良引起的损坏的原因分析

一、 轮胎损坏原因分析的基本方法
1、 检查损坏的轮胎时不仅要检查受损部位,而且要检查整个轮胎。
2、 检查轮胎应该按照胎冠、胎侧、趾口、及轮胎内部。
3、 检查时最好借助必要的工具,以便于对轮胎进行必要的测量(尺寸、形状、花纹等)、观察(照明、扩张探测工具等)、记录(照相、纸笔记录等)。
4、 检查时应有良好的光线并保持轮胎的干燥清洁。
5、 检查受损轮胎最好能够检查同时使用的其它轮胎及相关车轮和车辆部件的状况。
6、 向驾驶员了解车辆使用保养维修状况(如车辆负载和轴重、行驶速度、路面、轮胎气压、轮胎换位情况、轮胎行驶里程和车辆改装情况等)。

二、 损坏原因分析
1、 胎冠、胎肩、胎侧脱空鼓包:
胎冠、胎肩、胎侧部位橡胶与橡胶之间、翻新部分与原胎体之间、橡胶与骨架层之间、骨架层与骨架层之间脱开层、脱离、鼓起的现象。
原因:a、超速、超载、气压不足:引起轮胎过度发热破坏胎体强度引起损坏—脱离处一般有胶料过热的表现如发软甚至发粘。
b、行驶撞击:引起局部骨架断裂形成鼓包。
c、粘合不良:不能承受正常使用负荷—粘合面脱离。
d、胎体缺陷:翻新时未发现的胎体缺陷或翻新时产生的胎体缺陷。

2、 爆胎
胎冠、胎肩、胎侧爆裂:
原因:a、高速撞击路面异物:破坏骨架层使轮胎立即爆裂或在后续行驶中爆裂—撞击爆裂处呈“I”、“X”或“Y”形裂口。
b、超速、超载、气压不足:引起轮胎过度发热破坏胎体强度造成爆胎—爆裂处一般有过热的表现如胶料发软、发粘、钢丝发蓝、尼龙帘布发焦收缩等现象。
c、漏检钉眼串气:盯眼使内胎穿破气体窜入胎体。
d、胎体缺陷:翻新时未发现的胎体缺陷或翻新时产生的胎体缺陷。。


3、 胎面异常磨损和损伤
⑴胎肩单侧磨损:
原因:车辆内倾角调节不当、长期行驶的路面弧度过大、原地转向或高速转向等。
⑵胎肩双侧磨损:
原因:气压不足或超载,胎侧可能有相应的因过度曲挠形成的折纹。
⑶胎冠磨损:
原因:气压过高。
⑷胎面局部严重磨损
原因:紧急刹车或刹车机构故障造成,多在胎冠中间部位个别发生。

4、 翻新胎面花纹沟龟裂、花纹掉块
原因:排除局部偶发的割伤性龟裂和掉块,一般多为制造不良引起。

5、 胎面、花纹块缺胶
原因:一般多为制造不良引起,缺胶部位表面相对均匀规则。

6、 异物扎穿、割伤
原因:一般使用不当引起,受伤部位一般留有异物或规则整齐的单一切断性伤口。

7、 修补及补片不良
修补及补片部位脱离、龟裂、翘起等现象。

8、 胎体老化
胎体表面呈龟裂状。

9、 胎面胶剥离、脱落
修补部位脱离、龟裂、翘起等现象。

10、 模型不良
造成胎体变形、外观形状不良。


第三部分:减少出现理赔质量问题的几个对策

一、 胶料的配方设计
1.1 配方的物理机械性能设计目标
1.2 配方的工艺性能设计目标
1.3 作为翻新轮胎的同时使用的胶料的配合性能的综合平衡设计目标(硫化速度、物理机械性能、寿命等方面的平衡)

二、 原材料的进厂检验:基本性能的检验
2.1 生胶的物理机械性能检验及其记录
2.2 炭黑和各种填充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验及其记录
2.3 各种小料特别是硫化体系的硫化性能检验及其记录
2.4 补片的物理机械性能和粘合性能检验及其记录

三、 胎体的检验:最重要的原材料,质量后果影响最大最明显。
3.1、 外观检查及其记录
3.2、 伤洞、钉眼检查及其记录
3.3、 脱空脱层骨架完好情况的检查及其记录
3.4、 主要检查方法及设备简介:
⑴ 人工(机械辅助)检查
⑵ 充气检查
⑶ 钉眼检查
⑷ 无损检查胎体内部缺陷: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激光全息检查、电子散斑检查

四、 胶料的半成品质量控制
4.1 混炼胶的物理机械性能检验及其记录
4.2 混炼胶的硫化性能检验及其记录

五、 生产的工艺控制
5.1 硫化三要素的控制及其记录
5.2 成型尺寸、重量的控制及其记录
5.3 操作工艺规程的控制及其记录

六、 成品检验
6.1 外观检验及其记录
6.2 内部缺陷检验及其记录
6.3 成品性能检验及其记录

第四部分:新国标对理赔工作的影响

一、翻新轮胎新国标与现行国标的主要差别
新标准的实施,将会导致企业技术力量、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检测设备的调整、改变,否则很可能相当多的企业难以达到新标准的要求。尽管达到该标准存在难度,但现在各翻胎企业也只能面对现实迎接挑战。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 标准分类调整:现行标准按轮胎结构分类,如GB7037是翻新斜交胎、GB14646是翻新子午胎,新标准按用途分类GB7037改为翻新载重轮胎、GB14646改为翻新轿车胎,分类的改变事实上提高了对尼龙斜交胎的要求。

2、 更强调轮胎的成品安全性能而取消了对材料物理机械性能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物理机械性能做成什么样都行,而是要求厂家以市场需求为标准进行自我约束。

3、 删除了修补轮胎内容,另行制定推荐性标准。

4、 胎体选择取消了分级,但强化、细化了胎体选择标准,还提出了对旧胎体标志的要求,旧胎体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翻新。对胎体检测初步提出了设备要求,从标准讨论审查的过程来看,将来极有可能强制规定胎体的检测设备。反应了胎体的质量对翻新胎质量有着致关重要的影响这一观点已经在标准中得到具体体现。对胎体承担责任意味着理赔不能仅局限于翻修部份,这一变化明显加大了厂商的赔偿风险,各厂商必须予以最高度的重视。

5、 取消了成品胎的分级制度、里程保证、抽样规则。

6、 删除农业轮胎、中小型工业轮胎畜力车及其挂车轮胎的要求。

7、 调整了外观要求,引用新胎外观要求,使检测项目数量从现行标准的12项增加到近30项。从行业现状来看,很多企业要因此作出许多努力改进产品外观情况,也可能因此导致更多的理赔。

8、 调整了外形尺寸的要求,总的来说这项要求比现行标准稍微宽松一些。

9、 耐久性试验、高速性试验的条件进行了调整,耐久性、高速性检测条件主要变化在于试验速度根据轮胎速度符号确定而不再是固定的试验速度,这对大多数规格的轮胎而言检测条件更苛刻了。其中轿车和轻卡斜交胎现行标准没有要求,新标准增加了高速性要求。由于高速性要求的提高和耐久性试验速度的提高,至少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对轮胎的平衡性采取相关措施。

10、 对所有翻新轮胎增加了强度要求,而且按新胎标准执行,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胎体状况有技术判断能力。对于一条并非自己设计也非自己制造更非自己使用的旧胎体,而且没有无损检测方法,企业如何去判断胎体强度能否达到要求,相信国内很少有人做过这方面的研究,那么翻胎企业如何应对新标准的挑战,各企业必须尽早做好技术准备,至少进行一些基础研究和检测。这也是厂商必须对胎体负责的具体要求,在理赔中增加了厂商的具体责任。

11、 对所有翻新后的轮胎,新标准要求重新标定负荷能力(层级)、速度符号(速度级别),这项要求和第10的性质和问题是一样的,都对企业的技术能力提出严峻挑战。

12、 对无内胎轿车胎提出了脱圈阻力的要求。

13、 “标志”增加了要求:磨耗标志及其指示标记、规格、企业商标、企业所在地名、翻新标志、翻新胎号或批号、翻新次数及经企业重新标定的负荷指数、层级、最大负荷能力、速度符号和充气压力。如何在翻新轮胎特别是预硫化翻胎上实施新标准,行业应该有统一要求。

以上是新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将来翻新轮胎进入强制认证后将以此作为标准,因此企业千万不可忽视甚至不以为然,应当尽早做好准备,探讨如何为新的产品标准作准备、作哪些准备、如何开展准备工作。

二、修补轮胎新国标与现行国标的主要差别
1、保留部分:
①部分术语:
②部分成品技术要求
③部分试验方法

2、增加部分:
①部分术语:
②主要生产工艺和装备、工器具:
③修理部片的规格和对应的伤洞尺寸:
④修补轮胎必须要做耐久性(轿车胎和载重胎)和高速性试验(轿车胎和轻卡胎),对胎体提出严格要求,反映出与修订翻新胎国标同样的指导原则。
⑤内胎修补

3、调整修改部分:
①允许修补的伤洞与现行国标相比,轿车胎的伤洞尺寸加大(与翻新胎新国标相比更大),载重胎伤洞尺寸减小(与翻新胎新国标相似)。允许更大的修补伤洞会增加厂商的理赔风险。虽未对伤及多少层骨架层算伤洞做出规定(现行国标规定为50%),但规定了伤及25%以下骨架层可以用胶修补。
②补片厚度最大突起由原允许5毫米增加到10毫米。

4、取消部分:
①除伤洞外的选胎要求(如脱层脱空、胎圈磨损、花纹深度未作限制)。未对这些问题做出限制实际上增大了厂商的理赔风险。
②子午胎取消水压试验要求(斜交胎现行国标无此项)。
③斜交胎取消外观和尺寸检验(子午胎现行国标无此项)。

3.5、 该标准主要重点在于用补垫修补伤洞和对修补衬垫作出规定,未涉及其他修补方法(包括脱层脱空的处理)和材料。

三、 汽车召回制度对理赔的影响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其中: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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